刘作胜、蔡淑华、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刘作胜、蔡淑华、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刘作胜、蔡淑华、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880000元,截至2025年5月8日的利息12495.41元、罚息231.47元,合计892726.88元。二、判令被告刘作胜、蔡淑华、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加26个基点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三、被告刘作胜对被告蔡淑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刘作胜、蔡淑华、珠海市直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11时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