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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745号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陈文成、陈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10-11 17:28:27 打印 字号: | |

陈文成、陈仕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陈文成、陈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陈仕杰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2262884.83元,截至2025年2月24日的利息76014.83元、罚息16408.93元,合计2355308.59元;二、判令被告陈仕杰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2338899.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重定价日为每年3月23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1;三、判令被告陈仕杰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69509元整;四、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陈仕杰购买的珠海市横琴新区兴澳路9号1102办公[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67062号1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陈文成对被告陈仕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本案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424817.59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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