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5421号
珠海市鸿雅瑞兴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曾凡府诉被告丹阳市新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市鸿雅瑞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5)粤0402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丹阳市新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且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丹阳市新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542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曾凡府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