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民初10509号
王德娇:
本院受理原告王育亮诉被告王德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105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王育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育亮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