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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4008号 原告蒋弘与被告代永铨、周小琴、代世源、胡芳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4008号 原告蒋弘与被告代永铨、周小琴、代世源、胡芳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402民初14008号 原告蒋弘与被告代永铨、周小琴、代世源、胡芳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林静敏  发布时间:2025-09-01 10:42:18 打印 字号: | |

代永铨

本院受理原告蒋弘与被告代永铨、周小琴、代世源、胡芳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周小琴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如下:一、请求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4008号民事裁定;2、请求将(2025)粤0402民初14008号案件移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管辖。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林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