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燕喜、廖荣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庞燕喜、廖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庞燕喜、廖荣辉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228671.99元;二、被告庞燕喜、廖荣辉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暂计至2024年12月9日的正常利息15823.6元、本金罚息845.6元和利息罚息184.3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本金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1228671.99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尚欠的正常利息15823.6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五年期以上LPR减63.5个基点(重定价日为每年5月17日)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上述第一、第二判项中的利息、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总计金额超过被告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庞燕喜、廖荣辉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44688元;四、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本案第一、二、三项债权对依法处分抵押物即被告庞燕喜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金桔路8号4栋2805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11.92元,由被告庞燕喜、廖荣辉共同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庞燕喜、廖荣辉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庞燕喜、廖荣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