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桂升、易家珍: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殷桂升、易家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8610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861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殷桂升、易家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97088.86元;二、被告殷桂升、易家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5月20日的利息23478.82元、罚息315.54元、复息720.62元以及自2025年5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其中罚息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复息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殷桂升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南路68号705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6)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66853号]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42.65元、保全申请费3591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缴),由被告殷桂升、易家珍负担。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殷桂升、易家珍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殷桂升、易家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