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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939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与被告刘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0 17:02:48 打印 字号: | |

刘树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与被告刘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9393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939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刘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86765.03元;二、被告刘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支付自2025年9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未还借款本金186765.03元为基数,按重定价日(即每年8月2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加40bp的基础上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刘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3.19元、保全申请费1878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已预缴),由被告刘树华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已同意被告刘树华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刘树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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