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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7081号 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毕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0 17:02:20 打印 字号: | |

毕玲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毕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59,018.07元及利息(其中,截止2025年2月13日,利息为1147.4元,逾期罚息为427.85元,逾期复息为1507.64元;自2025年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659,018.07为基数及罚息以利息1147.4为基数,均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上浮50%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以其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5号3栋1302房(粤房地权证珠字第0100206133号)的房产,就上述所欠原告的债务,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处置该抵押房产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27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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