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桂升、易家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殷桂升、易家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861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查封被申请人殷桂升名下财产,查封金额以614264.85元为限。案件申请费3591元,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