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剑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林剑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7082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剑锋名下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574606.46元为限。案件申请费3393元,由申请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