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翠娟: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彭翠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6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彭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3210.71元及计至2022年3月16日的分期付款手续费14277.86元、利息20403.89元、年费900元;
二、被告彭翠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63210.7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上述利息及其他费用总计金额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为限);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93.76元,由被告彭翠娟负担3413.76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380元。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彭翠娟负担的部分,由被告彭翠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