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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3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丁奇、郭冉、符润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9-26 20:48:00 打印 字号: | |

郭冉、符润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丁奇、郭冉、符润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丁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3339元以及暂计至2025年7月11日的逾期利息686.37元、违约金3075.02元。二、判令被告丁奇立即支付自2025年7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三、判令被告丁奇支付暂计至2025年7月11日的分期利息11190.26元及自2025年8月起按每月5600元计算分期利息,应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计算期限不超过2028年12月。四、判令被告郭冉、符润芸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五、判令原告对被告丁奇名下车牌号为粤CQ077U雷克萨斯机动车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1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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