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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60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诉被告朱永锋、珠海市嘉远筑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9-26 20:46:25 打印 字号: | |

珠海市嘉远筑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拱北支行诉被告朱永锋、珠海市嘉远筑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决被告朱永锋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6022.98元;二、判决被告朱永锋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2月10日的正常利息3317.78元、罚息12.19元、复利7.94元及自2025年2月11日起至被告朱永锋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重定价日(即每年1月10日)前一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加60bp的基础上上浮50%的标准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含正常息、罚息)为基数计算];三、判决被告朱永锋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84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朱永锋名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帆路1111号2单元1002办公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决被告嘉远公司对被告朱永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决被告朱永锋、被告嘉远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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