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添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添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梁添胜立即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82202.18元及暂计至2024年12月17日止的利息4957.53元、罚息246.34元、复利117.58元;支付自2024年12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数加0.1%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82202.18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4957.53元为基数,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二、判令被告梁添胜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812.85元;三、确认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梁添胜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侨光路245号9栋10栋11栋A区209房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梁添胜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