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可、商丘绿洲小蚂蚁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刘德可、商丘绿洲小蚂蚁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刘德可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00元及暂计至2024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4277.29元、罚息67666.66元、复利144.72元;支付自2024年10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7.00%上浮50%即10.50%计算);二、判令被告刘德可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元;三、判令被告商丘绿洲小蚂蚁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德可所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被告刘德可、被告商丘绿洲小蚂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