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舒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蔡旭晖、陈舒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4404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蔡旭晖、被告陈舒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80010元;
二、被告蔡旭晖、被告陈舒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3月15日的利息70043.46元、违约金1746.56元以及自202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为标准计算);
三、被告蔡旭晖、被告陈舒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3月15日的手续费9810元以及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月1090元计算的分期手续费(若实际清偿日超过2027年10月的,则计收至2027年10月止);
上述第二、三判项中的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债权,对依法处分被告蔡旭晖名下车牌号为粤CG558B的机动车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3.51元、保全申请费2041.1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均已预缴),由被告蔡旭晖、被告陈舒敏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