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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赵子义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5-09-29 20:27:05 打印 字号: | |

  

2025)粤0402刑更20号

罪犯赵子义,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11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延安路七段43-155号,公民身份号码211402196811234217。

本院于2025年5月6日作出了(2025)粤0402刑初42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赵子义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了保证人。

本院受理罪犯赵子义的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进行了公示,后移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

经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组织诊断,作出了(2025)珠法鉴审字第013号《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是罪犯赵子义患有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合并靶器官脑、颈动脉损害,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4项的规定。

本院依法征求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并于2025年9月23日收到该院同意本院拟对罪犯赵子义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复函。

本院认为,罪犯赵子义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将罪犯赵子义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地广东省中山市)。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