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402刑初1098号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刑诉〔2025〕9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洲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人梁洲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人梁洲月赔偿因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所造成的公益损失人民币27600元;2.判令被告人梁洲月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在诉讼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梁洲月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人梁洲月于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起诉人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支付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的公益损失人民币27600元。二、被告人梁洲月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广东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将以上和解协议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向本院提出异议。届时如果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将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