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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561号 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武万力、北京兴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30 18:22:36 打印 字号: | |

武万力、北京兴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武万力、北京兴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武万力立即偿还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及暂计至2025年2月7日止的利息13286.86元、罚息86100元、复利635.55元,共计1900022.41元;支付自2025年2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和复利(其中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7%计算;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贷款年利率7%上浮50%即10.5%计算);二、判令被告武万力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元;以上一至二项暂合计1901522.41元。三、判令被告北京兴力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对第一、二、四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武万力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9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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