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宝英、郑钟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宝英、郑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吴宝英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81722.38元及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止的利息35765.98元、罚息1233.44元、复利1415.98元,共计720137.78元;支付自2024年5月31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逾期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5年期LPR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为基数加1.57%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总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金额为上限;2.判令被告吴宝英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641.65元;3.确认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依法处分被告吴宝英、郑钟涛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迎宾北路1588号朝阳新村2栋2单元701房所得价款在第1、2、5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郑钟涛对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吴宝英、郑钟涛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9日上午15时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南湾人民法庭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