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超宇、李上有:
本院受理的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超宇、李上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黄超宇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59956.94元及暂计至2024年9月5日止的利息40268.49元、罚息1245.79元、复利1182.34元,共计1102653.56元;支付自2024年9月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其中逾期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5年期LPR利率(调整日为每年1月1日)为基数加1.57%基础上加收50%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和复利的总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金额为上限;2判令被告黄超宇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3231.84元;3.确认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依法处分被告李上有提供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268号18栋3单元603房所得价款在第1、2、5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李上有对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黄超宇、李上有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19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南湾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