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宏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欧阳宏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5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欧阳宏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22380084257539的 信用卡的透支本金133320元、分期手续费16500元;
二、被告欧阳宏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卡号为6222380084257539的信用卡计至2024年12月10日的利息31433.98元和违约金4564.57元,以及自2024年12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实际拖欠的本金13332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16.37元,由被告欧阳宏伊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欧阳宏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欧阳宏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