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铁军:
本院受理原告颜海军诉被告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颜铁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
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确认原告对珠海市吉大路1号2栋2单元1001房屋享有100%的份额,房屋价值为150万元。2.请求判令不得执行珠海市吉大路1号2栋2单元1001房屋。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102室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