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李想:
本院受理原告陈灿棠、陈惠民诉被告韦李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720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李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灿棠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共2285元;二、被告韦李想已支付的押金550元,归原告陈灿棠所有;三、驳回原告陈灿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韦李想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