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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036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马曙光、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30 12:33:05 打印 字号: | |

阳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马曙光、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阳萍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3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马曙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9629.67元以及暂计至2025年3月28日的利息25238.12元、罚息32.52元、复利54.8元;

二、判令被告马曙光向原告支付2025年3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上浮40%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

(第一、二项暂共计874955.11元)

三、判令被告阳萍对被告马曙光上述一至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原告对依法处置坐落于珠海市香洲区锦柠路388号锦绣柠溪1栋4单元806房的房产所得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五、判令被告马曙光、被告阳萍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6日15时3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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