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乐: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郭文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郭文乐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300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13055.17元及暂计至2025年3月28日止的利息16879.89元、罚息508.05元、利息复利316.71元、罚息复利5.03元,共计230764.85元:支付自2025年3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13055.17元为基数、接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48.8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复利以欠付的利息16879.89元为基数、按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48.8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
二、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确认原告在诉请一、二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澳园四区12号301房处分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1月25日15时3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