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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13036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霍鑫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9 11:55:55 打印 字号: | |

霍鑫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霍鑫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3036号案件立案受理,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03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文:一、被告霍鑫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34876.47元;二、被告霍鑫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信用卡手续费1944.31元、截至2024年8月12日的利息28393.81元、违约金2000元以及自2024年8月13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利息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但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总计的金额应以实际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44.29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预缴),由被告霍鑫龙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霍鑫龙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霍鑫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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