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星等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51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全部剩余租金(欠付全部剩余租金金额如附表所示);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的次日起计至被告还清欠付全部剩余租金之日止,以欠付全部剩余租金金额为基数,按照《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签订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欠付全部剩余租金金额、《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签订日及《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如附表所示);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欠付律师服务费(欠付律师服务费金额如附表所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金额如附表所示),由被告负担。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珠海海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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