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与被告张宗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25)粤0402民初14339号案件立案受理。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4339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文: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宗琳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81721.88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429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