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劲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诉被告珠海市宝海贸易有限公司、容劲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珠海市宝海贸易有限公司、容劲聪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珠海市宝海贸易有限公司、容劲聪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暂计至2024年9月11日的利息5250.67元、罚息39447.11元和复利873.64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9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合同期内产生的正常利息5250.67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6.0%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珠海市宝海贸易有限公司、容劲聪共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6.14元,由被告珠海市宝海贸易有限公司、容劲聪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已同意被告珠海市宝海贸易有限公司、容劲聪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珠海市宝海贸易有限公司、容劲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 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