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小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明小敏、郭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公积金住房贷款本金136679.15元及利息1699.97元、罚息27.98元(利息、罚息均暂计至2025年4月25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4月26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8667元;4、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产(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岭峰路78号2栋1单元602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