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龙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账户(卡号:6259064430228115)欠款本金28364.5元,违约金5668.3元、利息4469.06元、手续费676.49元暂计至2024年12月14日共计39178.35元1;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暂计日(2024年12月14日)次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各项请求费用暂计至2024年12月14日共计39178.3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