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燕燕、嘉烨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谆享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黎晓玲诉被告梅燕燕、伍晓林、嘉烨科技(珠海)有限公司、谆享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伍晓林签订的《怪兽充电宝-股东合作协议》。(合同标的总额645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伍晓林向原告返还93431.43元(计算方式:未划转设备总供款54175.48元+原告垫付设备成本总额68587.12元—原告收取的分红总额14839.14元—被告伍晓林支出成本总额14492.03元,具体数据详见《供款及成本明细表》);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伍晓林支付违约金30000元;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伍晓林向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五、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淳享科技(珠海)有限公司、梅燕燕、嘉烨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5年10月1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218室。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开庭时间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解除后第三个工作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