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杨秀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粤0402民初23856号。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被告间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121129.63元(包招本金146972.44元,利息3576.63元,罚息862.97元,原告理赔80%,即121129.6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19816.81元(以理赔款121129.63元为基数,按每日0.04%计算,自2023年7月14日暂计算至2024年8月26日,共409日,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元;上述各项金额合计141446.44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0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审判综合楼106审判庭(珠海市香洲区翠民路29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并在转立民初案号后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