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艳群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465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蒋艳群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的起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艳群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465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蒋艳群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的起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