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石志勇、珠海海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76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志勇、珠海海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石志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石志勇、珠海海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都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676号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志勇、珠海海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