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凤、珠海星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海凤、珠海星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作出(2025)粤0402民初28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撤诉处理。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