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孔军:
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袁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袁孔军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7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暂计至2025年3月10日止的利息5695.35元、罚息8381.25元、复利434.10元,共计264510.70元;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3月11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的标准计算:复利以尚欠利息(包括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三、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等原告因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四、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的律师代理费3500元。(上述诉讼请求暂计为268010.7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8日16时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