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树华: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蒋树华、李胜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蒋树华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96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蒋树华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373583.42元及暂计至2025年2月13日止的正常利息8809.13元、罚息439.1元、复利177.78元,共计383009.43元;二、被告蒋树华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2月14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73583.42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正常利息8809.13元为基数,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6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8月26日调整一次)计算];三、确认原告在诉请一、二范围内对位于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泰宝新村B8栋303房、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泰宝新村E9栋602房的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5年11月18日15时0分在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由审判员周土娟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