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雄海、周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陈雄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00元;二、被告陈雄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暂计至2024年10月16日的利息1840.86元和罚息(含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5992.13元,并继续支付自2024年10月17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罚息以尚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计301840.86元为基数,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5月3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含本金罚息和利息罚息)之和以不超过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三、被告周其对被告陈雄海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7.49元,由被告陈雄海、被告周其共同负担。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陈雄海、被告周其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陈雄海、被告周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