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伍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吴伍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吴伍天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918329.78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吴伍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吴伍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13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查封被申请人吴伍天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918329.78元为限。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