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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2095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胡慰慈、徐成合、珠海市素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8 16:31:56 打印 字号: | |

胡慰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被告胡慰慈、徐成合、珠海市素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胡慰慈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09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胡慰慈名下财产,查封财产价值以547883.6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3259.42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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