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慰慈、徐成合、珠海市素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胡慰慈、徐成合、珠海市素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胡慰慈、徐成合、珠海市素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5)粤0402民初20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慰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至2025年9月8日拖欠的借款本金536981.55元、利息27466.80元、复利1158.63元;
二、被告胡慰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5年9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36981.55元为基数,复利以欠付的利息27466.80元为基数,均按9月26日对应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5个基点的基础上再上浮50%(每年9月26日调整)】,但上述利息、罚息、复利的总计金额应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上限;
三、被告徐成合对被告胡慰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珠海市素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胡慰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珠海市素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胡慰慈追偿;
五、确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胡慰慈名下位于珠海市金鸡路663号【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C1178905号】房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胡慰慈、徐成合、珠海市素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8.84元,由被告胡慰慈、徐成合、珠海市素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3259.42元,由被告胡慰慈、徐成合、珠海市素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已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