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马文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在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30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文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透支本金81453.74元及计至2025年2月15日的利息6693.45元、分期手续费8425.92元、短信服务费6元;
二、被告马文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2025年2月16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81453.7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利息及其他费用等总计金额超过以实际透支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马文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4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49.48元,由被告马文红负担。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已同意被告马文红负担的部分,由被告马文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迳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