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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9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周文、林秦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8 11:11:58 打印 字号: | |

周文、林秦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周文、林秦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林秦川、周文立即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截至2025年1月30日贷款本金人民币1188145.6元及利息72236.91元(其中:正常利息28934.93元,罚息539.88元复利350.09元,宽限期积欠利息42412.0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1188145.6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加收4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前河东路298号1栋802房的房产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以上1至3项合计人民币1265382.5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3日上午9时4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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