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聪: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计聪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5)粤0402民初2431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计聪名下的财产,查封、冻结金额以180491.07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422.46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预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