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里福、林康水、林聪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肖里福、林康水、林聪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林聪华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借款本金922113元及暂计至2025年3月25日止的利息16145.48元、罚息105.03元和复利177.81元;二、请求依法判令林聪华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5年3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利率调整日(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前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及复利(罚息以本金922113元为基数,复利以正常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房产(中山市坦洲镇神农路8号御城金湾花园10幢1单元29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依法判令林康水、肖里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200元、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939741.32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湾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