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支行与被告珠海高新区侠客情贸易有限公司、刘敏、李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责令被告一珠海高新区侠客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79064.43元(暂计息至2024年12月20日)。1.责令被告一珠海高新区侠客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24年12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以上一结息日已产生的正常利息、罚息和复利之和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按月结息。罚息利率以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收50%确定,上述利率以12个月为一期,一期一调整;2.责令被告二刘敏、被告三李凤玲对前述第1、2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连带清偿前述第1、2项的债务;3.责令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4.原告对被告一珠海高新区侠客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3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