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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402民初313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奎、杨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5-09-26 15:59:25 打印 字号: | |

陈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陈奎、杨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奎立即归还《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截止2025年5月5日贷款本金余额人民币857688.92元和暂计至2025年5月5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7959.52元(其中:正常利息17625.78元,罚息140.14元,复利193.60元);2、判令被告陈奎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5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欠付的本金857688.92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基准利率减30个基点的基础上再加收40%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3、判令被告陈奎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被告杨红对被告陈奎所负的上述第1、2、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陈奎以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西1666号1栋704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9)珠海市不动产权第0008057号】的房产为上述第1、2、3项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房产依法处分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两被告承担。以上1至3项合计人民币880648.4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1月12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在本院南湾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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